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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太祖平武昌,即议律令》原文、翻译、全文及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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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史

《明太祖平武昌,即议律令》原文

明太祖平武昌,即议律令。吴元年①冬十月,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,参知政事杨宪、傅珮,御史中丞刘基,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,谕之曰:“法贵简当,使人易晓。若条绪繁多,或一事两端,可轻可重,吏得因缘为奸,非法意也。夫网密则水无大鱼,法密则国无全民。卿等悉心参究,日具刑名条目以上,吾亲酌议焉。”每御西楼,召诸臣赐坐,从容讲论律义。十二月,书成,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,律二百八十五条。又恐小民不能周知,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,自礼乐、制度、钱粮、选法之外,凡民间所行事宜,类聚成编,训释其义,颁之郡县,名曰《律令直解》。太祖览其书而喜曰:“吾民可以寡过矣。”

洪武元年,又命儒臣四人,同刑官讲《唐律》,日进二十条。五年,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②,六年夏,刊《律令宪纲》,颁之诸司。其冬诏刑一部尚书刘惟谦详定《大明律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。及成,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,曰:“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,明年二月书成。篇目一准于唐:曰卫禁,曰职制,曰户婚,曰厩库,曰擅兴,曰贼盗,曰斗讼,曰诈伪,曰杂律,曰捕亡,曰断狱,曰名例。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,续律百二十八条,旧令改律三十六条,因事制律三十一条,掇《唐律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,合六百有六条,分为三十卷。或损或益,或仍其旧,务合轻重之宜。”九年,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,命丞相胡惟庸、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,厘正十有三条。十六年,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。二十二年,刑部言:“比年条例增损不一,以致断狱失当。请编类颁行,俾中外知用遵守。”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,取比年所增者,以类附入,改《名例律》冠于篇首。

(选自《明史•志第六十九》)

(注)①吴元年: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一年为自己建了一个字的年号“吴”。②亲属相容隐律: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可以相互包容隐瞒犯罪,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。

《明太祖平武昌,即议律令》译文

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,就与臣下商议修律令之事。吴元年冬十月,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,参知政事杨宪、傅瓛,御史中丞刘基,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,告谕他们:“法律贵在简洁恰当,使人容易明白。若是条目头绪繁多,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,可轻可重,司法官吏得以凭借机会谋私作弊,这不合法律的本意。如果鱼网太密,则水中无大鱼;法网太密,则国内就没有不受刑的臣民。诸位全心比较研究,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,我亲自斟酌思考。”太祖每次驾临西楼,都召见诸臣,赐给座位,悠闲舒缓与他们讲论律文要义。十二月,律书写成,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条,律条二百八十五条。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,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,自礼乐、制度、钱粮和选法之外,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,分类编辑成册子,解释其意义,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,称之为《律令直解》。太祖翻阅此书,兴奋地说:“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错误了。”

洪武元年,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《唐律》,每天上奏二十条。五年,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;六年夏,刊印《律令宪纲》,颁发给各部门。当年冬天,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《大明律》。每上奏一篇,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,亲自加以裁夺。等律书修成,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,说:“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,次年二月律书修成。篇目完全依《唐律》为标准,称作卫禁、职制、户婚、厩库、擅兴、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、捕亡、断狱和名例。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,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,将旧有法令改为刑律的有三十六条,根据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条,并选取《唐律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,总共六百零六条,分为三十卷。有的删减,有的增补,有的沿袭其旧制,务求轻重适合恰当。”九年,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,命令丞相胡惟庸、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,改正了有十三条。十六年,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条。二十二年,刑部官员说:“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,以致断案失当。请求将律条按类编印颁行,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。”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,选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,按类附入《大明律》,定为《名例律》,放在篇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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